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到经办机构进行就业登记。
办理渠道
方式1: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可通过“福建就业网-法人办事-就业登记”模块,进行线上申请(已为员工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业务的,将自动办理就业登记,无需另行办理);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个人可通过“福建就业网-个人办事-就业登记”模块、“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个人服务-就业登记”模块、“闽政通-办事-个人办事-教育就业-就业登记”模块进行线上申请。
方式2:用人单位、就业人员可携带单位证明材料(仅单位办理就业登记业务时提供)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前往就业地所在的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线下申请;属于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企业、民办非企业自主创业劳动者,还须提供登记或注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
凡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可持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常住地或户籍地或参保地或就业地办理失业登记。
办理渠道
方式1:失业人员可通过“福建就业网-个人办事-失业登记”模块、“闽政通-办事-个人办事-教育就业-失业登记”模块、“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个人服务-失业登记”模块、“掌上12333APP平台-失业登记”模块进行线上申请。
方式2:失业人员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前往服务所在地(失业前就业地或参保地或常住地)的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进行线下申请。
三、就业创业证申领
凡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劳动者可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
办理渠道
方式1:劳动者可通过“福建就业网-个人办事-《就业创业证》申领”模块、“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个人服务-就业创业证申领”模块、“闽政通-办事-个人办事-教育就业-《就业创业证》申领”模块进行线上申请。
方式2:劳动者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前往服务所在地(失业登记地或就业登记地)的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进行线下申请。
政策内容
凡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劳动者可在户籍地或常住地或就业地或参保地进行求职信息登记,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其进行岗位推介。
方式:求职者可通过“福建就业网-个人办事-求职信息登记”模块、“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个人服务-求职信息登记”模块进行线上申请。
申领条件:
(1)当年度吸纳省外脱贫人口来闽就业,其中有缴纳社会保险(养老、工伤、失业保险之一)或有银行工资发放记录的,可作为申领依据。各地可根据实际设定稳定就业时限要求。
(2)省外脱贫人口在闽多家企业(单位)就业的,以最先申领的为准;当年度已享受过“闽宁劳务协作”等就业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跨省就业资金”补助。
办理渠道
该政策主要采取免申即享方式,通过社保数据自动比对符合条件的单位,通过“省级劳务协作”系统模块分发数据,由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动联系确认并组织发放;闽宁两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线下窗口可补充受理。